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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28 11:04:39    来源: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关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行〔2015〕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2018〕2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青岛市及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青岛市内出差范围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西海岸新区到市内四区(或市内四区到西海岸新区)。校区间办公原则上通过班车或按照《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车改办字〔2018〕12号)要求的异地办公用车解决。

第三条公务出差审批按照学院《经费审批及报销流程》规定严格执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能够合并的公务出行要统筹安排。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六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学院执行市财政部门分地区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以外地区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市内出差按照实际用餐情况在标准内包干使用,一般按早餐20元,午、晚餐40元标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发生接待工作餐后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餐费的,伙食补助费据实发放,未按规定交纳餐费的,扣减当日当次伙食补助,一般按早餐20元,午、晚餐40元标准。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的计发

(一)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收取会议、培训费用,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会议费、培训费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不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收取会议、培训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需提供举办单位未提供用餐的证明。

(三)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收取会议、培训费用的,根据会议、培训通知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发;若通知未明确食宿费用自理的,原则上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需取得举办单位未提供用餐的证明。

(四)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出差地点的伙食补助费最高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五)工作人员出差参加各种比赛,伙食补助费按照参赛通知计发,若参赛通知中未能明确的,申请伙食补助费需取得参赛日程安排或举办单位证明。

(六)工作人员出差办理日常业务等公务出差的,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发。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青岛市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乘坐学院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私家车出差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的计发

(一)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参加各种比赛的,住宿除比赛举办方统一安排情况外,原则上就近(参赛点)住宿。实际住宿和参赛地点距离1公里以上或乘坐公交车两站(含)以上的,可持距离证明,比赛期间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费。低于以上距离的,参照参加会议、培训情况执行。

(三)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比赛的,往返出差地点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四)工作人员出差办理日常业务等公务出差的,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发。

第六章青岛市内出差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青岛市内出差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青岛市内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青岛市内出差,单位(含学院、外部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单独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青岛市内出差的(除平度市、莱西市),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往返80元;到平度市、莱西市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往返130元。实际行程为单程的计发50%的交通费。经批准住宿,出差时间超过一天的,从第二天起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40元。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交通停运期间,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前往,由学院主要领导签批后凭据据实报销。不报销私家车过路、加油等费用。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出差前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履行审批程序,参加会议、培训等,需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单和相关书面材料,实行“一事一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等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亲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遗失出差票据的,需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提供的,由于没有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内公务能用网络办理的不到现场办理,对出差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对未经报批的公务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青岛市内出差要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次数报销包干费用,按月在智慧校园信息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报销情况,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条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到青岛市以外或青岛三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6686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外出参加比赛、科研任务、出席有关学术会议或确需为学院工作出差的,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学院工作人员标准的80%计发。青岛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青岛市内出差交通费分为两种情况,西海岸新区到市内四区(或市内四区到西海岸新区)按照每人每次往返2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区、市的,在青岛市内规定包干标准内,按照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加市内交通费包干(每人每次往返20元)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合作办学项目差旅费由中方经费列支或中外双方共同经费列支的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外方经费列支的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经外方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在职在外地攻读定向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有关费用和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公出国(境)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国内旅费按本规定报销,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币折算汇率按出境之日计算。

第三十九条学生代表6686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出国(境)及台湾地区参加比赛、出席有关学术会议等,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在文件标准内据实结算,伙食费、公杂费等包干的费用按文件标准的60%结算。

第四十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院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院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四十一条探亲以及经批准赴外就医的不属于公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技术学院资财发〔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提及的规定按照《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关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行〔2015〕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2018〕27号)执行。


附件:1.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2.因公出差审批表(青岛市外)

3.因公出差审批表(青岛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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